01.案情简介
2025年2月,国家矿山安监局重庆局对辖区一处非煤地下矿山开展计划监察和预防性技术检查,发现该矿首采面未按改建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未按设计将天井布置在矿脉内,未在天井布置联络巷与矿房相连,而是在穿脉巷内向上施工立眼,用作矿房内临时放炮振动通道。
处理结果:已移送地方矿山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现场予以技术指导帮扶。因检查时矿山处于停止建设状态,故要求地方监管部门将此隐患整改作为复工验收的必要前提条件。
02.以案普法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本案中的违法行为,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罚。
供稿人: | 发布时间:2025-03-31 08:5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