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对奉节县河山石膏有限公司开展计划监察,发现该矿存在4条重大事故隐患。为推动全市矿山企业深刻吸取教训,防范此类重大事故隐患再次发生,特将此次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曝光。
1.矿井主要排水系统的负荷作为一级负荷,只有一处由井下变压器引出的线路供电,作为备用电源的柴油发电机供电线路并未实际接入,没有实现由双重电源供电;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1.1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四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矿井2024年7月更新的采掘工程平面图未将已回采的+278m首采工作面及相关运输巷绘制在图纸中,与现场实际不符;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10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四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矿井主要通风机7月6日运行记录显示:开机时间为7时25分,停机时间17时17分;矿井入井检身记录显示:当天职工李天明入井时间为14时30分,出井时间为19时;许国建入井时间为18时10分,出井时间为19时。违反《金属非金属安全规程》第6.6.3.1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条第一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矿井聘请的机电矿长唐选明既未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劳动保险,也未安排下井带班,实际未到矿履职。违反《金属非金属安全规程》第4.1.6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三十二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针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检查人员当场作出了责令停止矿山生产作业的现场处置决定,并依法移送至奉节县应急管理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