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对奉节县明华矿产品有限公司光明石膏厂开展计划监察,发现该矿存在6条重大事故隐患,现曝光如下。
1.矿山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且未及时修复,检查时不能真实反映入井人员数量和位置信息。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7.9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第9.2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420m采矿工作面只有一个安全出口。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1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矿井未按照设计施工建设井下防排水设施设备,设计要求建设水仓并安设3台水泵,实际未施工、安装。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8.4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矿井主要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也没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和工具。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3.2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隔离处理,与总回风巷导通的采空区巷道未按设计进行密闭。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15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6.生产副矿长刑某某无矿山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针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检查人员当场作出了责令矿井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现场处置决定,并依法移送至奉节县应急管理局,建议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