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16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转发至各非煤矿山企业。
一、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定在1小时内向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如实报告事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可直接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二、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报告,并填报《重庆市非煤矿山伤亡事故快报表》(见附件)。报告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露天或地下开采、矿种、生产能力、证照、生产状态等情况);
(二)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遇难(险)(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情况,遇难(险)人员姓名、性别、工种、工龄、年龄、文化程度、家庭住址等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上述事项如果因情况不明初次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对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值班电话:86722111、86722112 , 86722110(自动传真)。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