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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局出台矿山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办法,构建“全链条”管理体系
发布时间: 2024-05-07 09:52:33

近日,在全市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全面启动之际,国家矿山安监局重庆局印发了《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加强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一件事”全链条闭环管理,为实施推进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行动“保驾护航”。

《办法》既对矿山企业如何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挂牌整改、验收报告进行了明确规定,也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检查、现场处置、调查处理、挂牌督办、验收销号、统计分析等关键环节逐一进行了规范,构建了“企业自查自改、部门督促整改、政府挂牌督办”的责任体系,推动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持续“减存量、遏增量”,有效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

在排查检查环节,《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矿长、实际控制人(或实际负责人)每月组织开展1次全系统、全流程、各环节、各岗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事项作为执法检查重点。

在现场处置环节,《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对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作业,编制专项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向辖区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依规当场作出处置决定。

在调查处理环节,《办法》规定,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对监管监察发现的、具有较大现实安全威胁的重大事故隐患,牵头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可交由矿山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在挂牌督办环节,《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应对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制作警示牌,挂牌整改;对整改难度较高、整改工程量较多、整改期限较长、整改工作受外部因素制约较大的重大事故隐患,区县政府或监管部门应挂牌督办。

在验收销号环节,《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对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自行复查验收,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其他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予以销号;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在统计分析环节,《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台账,每月开展1次分析;监管监察部门分别建立区县、市级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每季度开展1次分析,为精准监管监察提供依据。